農村集體經濟不僅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載體,更是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堅實基礎,在資源整合、農民組織、公共服務供給、矛盾化解和基層政權鞏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戰略作用。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支持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凸顯其在深化農村改革、推動農民農村共同富裕中的戰略支點地位。
當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在實踐中面臨農民集體股份權能不足、組織統籌能力偏弱、財產權益實現渠道不暢等問題,有必要以活權賦能為抓手,打通“資源變資產、資產變資本”的轉化堵點,推動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有效發揮集體“統”的功能
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的功能,是完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關鍵,也是破解小農戶分散經營困境、提升鄉村組織化治理水平的關鍵路徑。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的市場根基不斷夯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貼近農戶、服務綜合、輻射帶動等“統”的優勢得以發揮,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在集體經濟助力下得到重塑。

村民在茶園內采摘鮮茶葉 蘭紅光 攝
然而,在“統”的過程中,集體經濟發展還面臨著統籌能力不足與小農戶需求多元化的矛盾、傳統管理方式與現代市場規則的矛盾、區域封閉性與產業鏈開放性的矛盾,亟須從組織重構、機制創新、產業融合三個維度加以破題。
從組織重構上看,核心是強化黨建引領下的多元協同治理機制。推動集體經濟組織與基層黨組織、村民自治組織、農村經濟組織、農村社會組織等深度耦合,形成“黨支部領導、村社一體、多元參與”的治理架構。促進集體經濟與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農民合作社等主體協同聯動,發揮集體經濟在整合資源、對接市場中的樞紐作用。
從機制創新上看,關鍵在于構建利益聯結驅動的治理共同體。通過“飛地”抱團、片區聯動、產業鏈垂直協作、強帶弱幫扶等多種方式,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聯合發展,有效化解因地區資源稟賦差異導致的治理失衡問題。
從產業融合上看,重點是發揮集體經濟在統籌服務供給中的核心作用。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牽頭開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延伸產業鏈條、深化村社合作,提升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服務能力,夯實鄉村治理的物質與服務基礎。
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賦予農民充分的財產權益是推動其參與鄉村治理、認同村民集體、發揮主體作用的經濟制度保障。我國農村集體資產數量龐大,仍有大量的山林、農房、校舍等因權能不完善、流轉不順暢而處于沉睡狀態,尚未被盤活利用。農民持有集體資產股權普遍面臨抵押難、轉讓難、繼承難。
歷史經驗證明,在深化農村改革過程中,唯有讓農民成為改革紅利的最大受益者,方能激活中國鄉村最深厚的偉力。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就是要實現農村資產“農民實有”在“確權-賦能-活權-富民”鏈條上的突破。
一是明晰成員權利與身份認同。順應農村人口流動趨勢,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和退出機制,賦予農村居民公平合理的成員權利。
二是做實財產權利與完善權能。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配套,明確集體股權的繼承、轉讓、流轉規則,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利。
三是健全完善交易市場與交易環境。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平臺,完善集體資源資產交易機制,賦予農民更加靈活的集體資產處分權利。
四是強化收益分配與利益共享。完善集體收益分配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實化的集體收益分配權利,確保農民共享發展成果。
五是賦予農民更加完善的金融權利。穩妥探索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試點,提升農民個體發展和抵御風險能力,為其高效參與鄉村治理活權賦能。
堅守公有制底線,實現可持續發展
堅守公有制底線是保障鄉村發展社會主義方向、維護農民根本利益的基石。在當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實踐中,受公有制背景下的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要求制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有一定程度的效率損失,如集體資產入市經營的行業受到限制、集體資金不能進入高風險領域、農村土地不能買賣等。這種代價是風險防控的需要。
無論農村集體經濟的經營形式如何創新,土地等核心資源必須依法歸屬集體所有。這是憲法規定的產權公有的法律底線,確保了在市場經濟大潮中,我國農村土地不會出現大規模私有及兼并,農民也不會因為大面積失地而流離失所。
當然,風險防控不等于保守發展,公有制底線不等于僵化經營。唯有以法治捍衛公有制本質,以市場激活要素價值,以民主保障農民主體地位,方能實現風險防控與可持續發展的動態平衡。
要健全治理架構防范“內部人控制”。合理選擇集體經濟入市的法人形式,完善有限責任機制。健全內部治理和民主監督,防止“干部經濟”操控集體運營,損害農民利益,保障資產安全和治理公正。
要構建差別化風險防控體系提升治理韌性。根據不同行業風險類型及特點,在集體經濟入市的前端準入控制、中端過程監管、后端托底保障等方面創新制度安排,探索開展負面清單管理、數字穿透式監管、風險儲備金制度等有效方式,建立健全容錯機制,提升集體經濟組織風險預見、應對和化解能力。
要促進農村集體“三資”監管提質增效。開發適合集體經濟組織特點的資源計劃系統,推進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這是預防基層“微腐敗”、提升治理透明度、增強農民信任感的核心手段,也是清廉鄉村治理的重要支撐。(作者系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經營體制研究室主任、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