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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傳部委托新華通訊社主辦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長江大保護十周年典型案例

2026-01-05 11:48
來源: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者按

 2016年1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提出“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開啟了中華母親河永續發展的歷史新篇章。

 湖北是“長江之腰”“千湖之省”,也是長江干線流經里程最長的省份。10年來,湖北法院始終牢記習近平總書記殷殷囑托,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履行好人民法院職責使命,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守護長江母親河。

 值此重要節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梳理10年來審判成果,精選發布10個典型案例,涵蓋長江干支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多個司法實踐領域,集中展現了湖北法院通過打擊非法采砂、非法捕撈,懲治水污染違法犯罪等,推動長江大保護和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的擔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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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14年起,張某民進入并逐漸控制長江燕窩水域非法采砂行業,向采砂船收取“保護費”。

 此后,張某民網羅了李某燈、蔡某波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張某民為組織、領導者,張某明等四人為骨干成員,胡某等八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在長江非法采砂業中,張某民團伙對進入控制范圍的采砂船舶進行打砸、驅離,為掩飾犯罪購置了絲襪、罩衣等作案工具,并通過發放工資、賠償受害人損失、平息事態等手段籠絡人心,支持違法犯罪活動。

 該組織通過實施非法拘禁犯罪、尋釁滋事犯罪、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犯罪等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洪湖市燕窩鎮造成重大影響,并對長江燕窩水域采砂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還對當地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和破壞。

裁判結果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民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親情關系為基礎,與張某明等人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張某民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首要分子,應當對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負責。張某明等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對其所犯罪行負責。

 判決張某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某明等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等,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湖北境內首起長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張某民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法開采江砂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不僅破壞長江生態環境,而且最終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益和流域周邊的經濟與社會秩序。

 人民法院對張某民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公開審理審判,有力打擊了長期稱霸長江荊州水域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破除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背后的保護傘,維護人民群眾安定的生產生活秩序,昭示著國家司法力量在維護政治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領域應當肩負的職責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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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0日至6月4日,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多次在長江枝江段禁漁水域使用電捕魚船舶及相關設備,非法捕撈水產品共計5376.6斤,變賣漁獲物得贓款25148元。

 經評估,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的非法捕撈行為造成成魚潛在損失量約7976斤,幼魚損失量約174萬尾。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某九等8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李某九等8人投放成魚7976斤、幼魚174萬尾以修復生態。

 一審審理中,李某九等人的親屬代為繳納生態修復費用,用于放流成魚、幼魚。

裁判結果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在長江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鑒于被告人李某九等人積極履行生態修復義務,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非法捕撈行為破壞了長江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應連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個月不等,退繳違法所得;并就電捕魚水域放流成魚7976斤、幼魚174萬尾承擔連帶責任(已履行的放流部分予以扣減)。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在長江中上游以團伙形式電捕魚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本案所涉長江宜昌至枝江段,漁業資源豐富,是長江重要經濟魚類產卵場的主要分布江段。在特定的時間段內,“電毒炸”非法捕撈作業方式屢禁不止,導致特定江段漁業資源不斷衰退。

 本案中,人民法院對8名被告人均判處實刑,同時判令采用放流成魚和幼魚的方式對受損水體進行修復,并將生態修復義務履行情況納入量刑情節,展示了人民法院注重生態系統修復的司法理念,有力保障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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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日13時,FC輪(所有人為韓國某銀行投資有限公司)靠泊江蘇鎮江某化工碼頭后開始卸貨。

 2月3日19時,鎮江市自來水公司檢測出自來水廠出水中揮發酚濃度超過標準值9.4倍。隨后,鎮江市自來水公司采取了相關應急措施。2月6日至2月15日,鎮江海事局先后對FC輪的船長、大副以及其他船員進行調查。

 鎮江海事局作出《調查報告》稱:FC輪因違反操作規程、設備存在缺陷等原因導致在卸貨作業過程中有約44噸苯酚通過該輪的水下排放管路直接排出了舷外造成長江水體污染。鎮江市自來水公司起訴至武漢海事法院,要求韓國某銀行投資公司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FC輪因違反操作規程、設備存在缺陷等導致在卸載作業過程中有約44噸苯酚直接排出舷外,造成長江水體污染,判決韓國某銀行投資公司賠償鎮江市自來水公司經濟損失。

 韓國某銀行投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賠償金額、利息,改判該項賠償款從韓國某銀行投資公司設立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受償。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存在涉外因素、社會關注度高、公眾反映強烈的船舶污染案件。

 長江水道被譽為“黃金水道”,但長江上港口、碼頭眾多,通航船舶不計其數,其中,涉危險化學品碼頭和船舶數量多,分布廣,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風險持續加大,有的直接威脅長江水體和沿江地區飲用水的水質安全。

 本案中,FC輪在卸載苯酚過程中,因違反操作規程、設備存在缺陷等原因導致約44噸苯酚直接排出舷外,造成長江水體污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韓國某銀行投資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維護了長江水域生態環境安全及長江沿岸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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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以來,宜昌市某區艾家鎮橋河村多戶村民在生豬養殖過程中存在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即投入生產、養殖廢水未經無害化處理從沿江排污口向長江直接排放的情況,造成環境污染。

 2016年6月2日,點軍區檢察院向某區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依法督促橋河村生豬養殖戶停止將養殖廢水直排長江。

 2016年12月2日,宜昌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橋河村畜禽養殖廢水進行監測,結果表明仍有多項指標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

 截至2017年4月13日,橋河村生豬養殖場(戶)多年違法排放養殖廢水形成的溝渠殘留污染物仍然存在。

 點軍區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確認某區環保局對艾家鎮橋河村生豬養殖場(戶)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建設、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養殖廢水直接向長江排放的違法行為怠于履行監管職責違法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裁判結果

 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橋河村位于長江干流宜昌城區葛洲壩至虎牙段,該段是中華鱘自然保護區、魚蝦產卵場。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和生物資源,對整個長江流域的生態平衡乃至國家生態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某區環保局作為環境監管部門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積極開展工作,橋河村生豬養殖廢水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排入長江的現象得到了有效的治理。

 由于生豬養殖場(戶)多年違法排放養殖廢水形成的溝渠殘留污染物仍然存在,沿江三個排放口的水質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環境污染問題尚未得到徹底治理,故某區環保局應繼續履行監管職責。

典型意義

 本案系農村農業禽畜養殖污染物排放引發的水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妥善審理工業污染、城鎮和農村污染對水生和河岸生物多樣性及物種棲息地破壞案件,及時加強對長江物種及其棲息繁衍場所保護。

 本案中,某區環保局雖然采取了積極措施,但多年違法排放養殖廢水形成的溝渠殘留污染物仍然存在,沿江排放口水質尚未達標,環境污染問題尚未得到徹底治理。

 人民法院認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并判令其繼續履職,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全面地履行行政職責,確保沿江岸線生態環境及時修復,切實保護長江流域物種資源和人民群眾生態環境利益具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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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日上午,十堰市某工貿有限公司廠房搬遷,該廠生產負責人古某某明知老廠房無人能操作污水處理設備,仍安排工人在老廠房內進行電鍍生產,造成電鍍廢水未經處理非法外排,被十堰市環保局當場查獲。

 經現場采樣和分析檢測,該公司排出的電鍍廢水中重金屬總鉻濃度值為88.8mg/L,六價鉻濃度值為80.4mg/L,鋅濃度值為11.7mg/L,分別超出國家排放標準88倍、401倍、6.8倍。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某公司和古某某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十堰市某工貿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嚴重超標,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古某某作為生產管理負責人,明知電鍍作業產生的污水未經處理會流向犟河造成環境污染,仍安排工人從事電鍍生產作業,放任單位排放污水污染環境的行為,亦構成污染環境罪。

 鑒于被告人積極認罪悔罪,在量刑上可以酌情從輕。對某公司判處罰金1萬元、古某某拘役四個月。十堰市某工貿公司和古某某以污染環境后果較輕為由提起上訴,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水污染防治案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地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

 湖北十堰作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水源地,嚴控水體污染,抓好水體保護,維護水質安全,確保“一泓清水永續北上”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核心水源區”的重要生態環境定位,以保護用水區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根本目標,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強化污染者的責任,對污染環境犯罪采取零容忍態度,以對生態環境的損害情況作為刑事處罰的重要情節,嚴厲打擊了在飲用水水源地非法排放生產廢水的違法犯罪行為。

 本案對全市造紙、印染、電渡等高能耗、重污染企業起到了教育、引導和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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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因修建高速公路,中鐵十四局某公司、中建三局某公司、中鐵十一局某公司各自的標段施工單位將開挖的工程棄渣堆放在六里峽庫區范圍內,侵占水庫庫容,造成房縣某電站有限責任公司、房縣某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發電損失,且中鐵十四局某公司施工項目部開挖工程導致某電站三里溝引水隧洞垮塌,造成搶修費用、發電損失、深度調峰費等損失,引發本案訴訟。

 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申請對棄渣總量和清除棄渣所需費用以及引水洞坍塌、工程棄渣導致的發電損失等事項委托鑒定機構鑒定,鑒定機構出具了鑒定意見。

裁判結果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鐵十四局某公司、中建三局某公司承擔財產損害責任并賠償房縣某電站有限責任公司、房縣某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金額不等。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系因向水庫傾倒固廢施工棄渣引起的環境污染賠償糾紛案件,依據生態保護優先原則,應由中鐵十四局某公司、中建三局某公司首先承擔將投放傾倒在六里峽水庫庫區的施工棄渣自行清淤的“排除妨礙”和“恢復原狀”的責任,并同時判決中鐵十四局某公司、中建三局某公司賠償房縣某電站有限責任公司、房縣某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停發電損失等。

 中鐵十四局某公司、中建三局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90天內按照《棄渣部位測量成果報告》以及《棄渣部位測量成果報告(補充成果說明)》中分別確定的各棄渣點上的棄渣量進行恢復性棄渣開挖清淤,恢復和保護六里峽水庫庫區生態環境;

 如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棄渣開挖清淤事項,則應在期滿后十五日內分別向房縣某電站有限公司和房縣某電力開發有限公司支付棄渣清淤費用,由房縣某電站有限公司和房縣某電力開發有限公司代為完成清淤事項。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因向水庫傾倒固廢施工棄渣引起的生態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人民法院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的理念,探索環境修復性判決方式,判決由各被告限期完成水庫棄渣清淤工作,避免了各被告直接承擔金錢債務進而免除環境修復責任的境地;對于其他損害,判決賠償經濟損失,既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又最大限度地保護水庫生態環境。

 此外,人民法院積極延伸司法職能,判決后隨附司法建議書,督促相關行政主管機關監督執行水庫棄渣的清淤工作,使生態環境能夠得到真正的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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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湖北某化工公司所屬石膏堆場試放石膏漿時,因回水管道堵塞,致石膏液經排滲管溢流至防滲未完工場所產生滲漏,造成地下水污染及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后果。

 2022年,黃岡市生態環境局向湖北某化工公司主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委托鑒定機構編制監測方案、評估生態服務功能損失。

 經參考湖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省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關于因滲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2137萬余元的鑒定意見,黃岡市生態環境局與湖北某化工公司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湖北某化工公司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137萬余元用于生態環境修復,賠償數額分年度或分階段執行,并明確了雙方對周邊地下水環境的持續跟蹤監測義務以及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后果。

裁判結果

 2023年1月,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申請,依法公告后聯合執法部門現場檢查污染治理項目運行情況以及周邊敏感水質監控、監測情況。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達成的協議具備合法性、可行性,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確認條件,裁定確認協議有效。

 裁定生效后,經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回訪,湖北某化工公司已建成運行濕排干堆工程,從源頭減少86%滲濾液,已按約定足額支付兩期賠償款,并對外公開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地下水環境監測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典型意義

 本案系工業生產滲漏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件。

 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在司法確認案件審查過程中將生態環境修復作為重要考量因素,現場查勘企業污染治理項目運行情況,確保環境修復方案切實可行。

 特別是結合生態環境恢復時間節點存在不確定性因素,充分考慮企業經營狀況,兼顧企業持續經營健康發展與生態環境修復目標,參考專業鑒定意見,對雙方達成分年度或分階段執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協議依法予以確認有效,賦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強制執行力。

 同時,人民法院主動做好生態環境修復的“后半篇文章”,聯合執法部門共同回訪鼓勵企業通過污染治理項目修復環境,提高防范環境污染事故能力,督促企業主動履行生態賠償和水環境監測義務并接受社會監督,在履行司法職能中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全方位司法服務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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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畢家畈塔位于赤壁市神山鎮畢家畈村,是一座清代修建的通高十八米的五層石塔,對研究清代民間石塔的建筑工藝和宗教文化具有重要意義。該塔于2014年6月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2021年6月4日,赤壁市人民檢察院經現場調查發現,該塔塔身生長有多株小型樹木,植物根系膨脹造成石塊開裂,同時塔基底座青石被不法人員撬松散落一旁,塔頂和兩個卷曲上翹的塔角已風化脫落去向不明,整座塔身存在嚴重破損及安全隱患。

 檢察機關認為赤壁市某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的情形,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裁判結果

 赤壁市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赤壁市某局于2022年3月對畢家畈塔塔頂植被樹枝進行了清理,并在塔基四周安裝了圍擋,設立了安全提示牌。

 法院認為該局作為文物保護行政部門,應對畢家畈塔的安全負責監督管理,將該塔的日常保養維護和歲修工作作為一項重要職責,保持整潔、安全、穩定的良好狀態,通過定期巡視檢查及時掌握排查安全隱患,妥善處理整治。

 結合檢察院起訴和法院查明事實,赤壁市某局在發現塔身石頭松動、石縫長有植被,存有安全隱患后,并未及時處理整治。

 在赤壁市人民檢察院向其送達檢察建議書后僅清理了塔基底座植被,鑒于該塔修繕工程項目已于2021年12月獲批,據此判決責令赤壁市某局應繼續履行職責,支持了赤壁市人民檢察院的全部訴求。

 判決生效后,赤壁市某局組織對塔基進行了加固等保護性維修,并進一步編制完善了畢家畈塔維修工作設計方案,爭取了專項維修資金全面消除安全隱患;與畢家畈村簽訂了文物保護責任書,建立了市、鎮、村三級文物管護網絡;組織應急、消防、宗教等常態化開展聯合執法,強化畢家畈塔安全及周邊環境監管。

典型意義

 文物是文明的載體,是中華燦爛歷史的記憶與傳承,是全民族的財富。重要的文物資源是一個地域或某類文化的集中展現。

 文物保護部門針對歷史悠久、急需修繕的文物要盡到日常監管職責,否則文物損毀難以挽救。

 本案中,檢察機關主動監督;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倒逼行政機關加速安排搶救文物、履行監管主體責任。強有力的司法監督形成合力,壓緊壓實職能部門的責任,確保法律法規嚴格實施,從總體上促進了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利用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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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牧業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經營生豬養殖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2012年以來,在改擴建生豬標準化規模項目中違反“三同時”制度和環評要求,違法生產,埋設管道,開挖人工池塘,非法排污,養殖污水未經處理,超標排放。

 環境行政機關從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先后多次對其排污行為責令改正并進行行政處罰。至2016年9月該公司經環評驗收合格。

 在此期間,該公司超標排放污水造成周邊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經評估,該公司排放養殖污水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總額為226萬余元,其中評估費為60000元。

裁判結果

 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某牧業公司違反“三同時”制度和環評要求,違法生產,埋設管道,開挖人工池塘,非法排污,養殖廢水未經處理,超標排放,造成周邊水環境損害的事實清楚,某牧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湖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內容具有客觀性,使用的方法科學合理,結論明確,可以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遂判決某牧業公司停止侵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對其人工池塘污水予以清除或采取其他修復措施,達到環保要求。

 如不履行,其承擔代為履行費用;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220萬余元,賠償款付至利川市財政局環保專用賬戶,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省首例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起訴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該類案件審理中的諸多程序問題均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審理程序進行了大膽探索,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庭審規則,起到了示范、指導作用。

 本案中,人民法院對民事公益訴訟的賠償款由誰管理、使用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通過與有關機關協調,最終確定賠償款存放至環境受到損害的被告所在地政府財政專用環保資金賬戶上,不僅解決了如何判決的問題,也有利于執行,為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積累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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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曹某、陳某某等人在明知政府已關停轄區礦山企業的情況下,借修復破損山體名義長期盤踞武漢市江夏區烏龍泉街道靈山村靈山洞點位非法采礦。

 曹某、陳某某等人非法采礦及運輸行為造成靈山村道路、房屋損壞及噪音、環境污染,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的生產生活。

 經湖北省國土測繪院調查,江夏區靈山村靈山洞點位因無證開采消耗建筑石料用灰質白云巖礦資源儲量為92萬余噸,涉案金額高達2000多萬元。

裁判結果

 武漢市江夏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陳某某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構成非法采礦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遂判決曹某、陳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不等,并處罰金。

 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聯合檢察院、公安分局、自然資源規劃局等7部門簽訂《武漢市江夏區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司法與行政協作框架協議》,建立靈山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地,通過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持續性開展靈山受損礦山修復和綜合治理,昔日生態傷疤變為今日鄉村生態旅游新地標。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踐行“兩山”理念,以環境司法力量護航生態旅游產品可持續供給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動延伸司法服務,聯合多部門積極推行“生態保護修復+產業導入”治理模式,在生態環境修復中打通“綠水青山”和“金山銀山”的互動轉化通道,促推生態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實現了生態效益向經濟效益的轉化。

 經過生態系統性修復,靈山現有林木總碳儲量共98噸,年碳匯量接近32噸,每年可固定二氧化碳量達117.2噸,生態系統生產總值達到2.58億元,生態服務價值顯著提升。

 同時,靈山生態文化旅游區通過培育春季“賞花節”和秋季“觀葉節”,已成為新晉“網紅打卡地”,游客接待量20萬人次,旅游綜合收入達800萬元,生動詮釋了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協同共進的治理經驗。

責任編輯:孔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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